港桥金融(02323.HK)附属针对彼得投资等被告人提出申索
摘要: 互联网6月28日丨港桥金融(02323.HK)发布公告,有关根据买卖协议及补充买卖协议的条款就以总代价约2.244亿港元出售销售股份及销售债务所订立的协议,以及买方拖欠支付最终分期。2019年6月25
互联网6月28日丨港桥金融(02323.HK)发布公告,有关根据买卖协议及补充买卖协议的条款就以总代价约2.244亿港元出售销售股份及销售债务所订立的协议,以及买方拖欠支付最终分期。2019年6月25日,港桥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第一原告人”)及Optimum Return Holdings Limited(作为“第二原告人”)(两间公司均为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已共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发出传讯令状,针对彼得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人”)、民闵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人”)、钱永伟(作为“第三被告人”)及赵洋(作为“第四被告人”)(统称“该等被告人”)提出申索。
根据令状,上述原告人针对该等被告人所提出的申索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第一原告人就第一被告人尚未支付向第一原告人购买3.3亿股北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第一宗交易”)的购买价2260万港元而针对第一被告人提出申索;
2.第二原告人就根据第二被告人以第二原告人为受益人签立的承兑票据,第二被告人到期应付的尚欠本金1.79亿港元与利息4362.58万港元的金额总和2.23亿港元(“第二宗交易”),针对第二被告人提出申索;
3.就第三被告人违反监于其担任安排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分别订立第一宗交易及第二宗交易的最终决策人及受益人,透过多种形式以第一原告人及第二原告人为受益人所给予的担保式承诺,第一原告人及第二原告人针对第三被告人提出损害赔偿申索;及
4.就第四被告人违反监于其担任第一被告人订立第一宗交易的执行人,以第一原告人为受益人所发出日期为2016年12月8日的书面契约,第一原告人针对第四被告人提出损害赔偿申索。
被告人,原告,第一,第二,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