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钿隆、廖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号
摘要: 陈钿隆、廖浩:经查,我局发现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广集团(002400)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关联董事未回避审议薪酬议案省广集团2017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2
陈钿隆、廖浩: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广集团(002400)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董事未回避审议薪酬议案
省广集团2017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2017年公司董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时,董事兼高管何滨、夏跃、廖浩未回避表决。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重大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7月10日,省广集团与广东画美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之二的金广大厦东座办公楼对外出租,租赁期15年,累计可取得租金收入约8,000万元。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审议同意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996号保利世界贸易中心G座塔楼及裙楼的办公楼装修费用总额不高于7,876.14万元。上述事项均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
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不完整、报送不及时。省广集团于2018年2月13日填写了《2017年度业绩修正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将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迟至2018年5月4日才向深交所报送。二是知情日期登记不准确。省广集团拟实施2016年期权激励计划时,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知情日期均为同一天,与实际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省广集团董事长陈钿隆、董事会秘书廖浩,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陈钿隆、廖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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