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比特旗下铂亚信息原法定代表人违规个人借款超600万元 相关方起诉
摘要: 导语铂亚信息及母公司欧比特(300053)对上述借款毫不知情,上述借款均未征得铂亚信息及母公司欧比特的同意,未取得铂亚信息及母公司欧比特任何授权审批文件。上述借款均由广州冠盛委托的代理人汇入李小明个人
导语铂亚信息及母公司【欧比特(300053)、股吧】(300053)对上述借款毫不知情,上述借款均未征得铂亚信息及母公司欧比特的同意,未取得铂亚信息及母公司欧比特任何授权审批文件。上述借款均由广州冠盛委托的代理人汇入李小明个人账户,铂亚信息公司从未向广州冠盛以如此高利率借取资金。
1月17日,获悉,欧比特(300053.SZ)全资子公司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亚信息”)于近日收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19)粤0106民初41729号】等相关材料。
欧比特指出,经公司初步问询与调查,李小明在未经铂亚信息及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原为铂亚信息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身份与职务便利,在隐瞒了铂亚信息及公司的情况下,以其本人及铂亚信息的名义与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冠盛”)签订了《借款合同》,合计借款人民币7300万元,其中借款按月利率3%-3.5%计息,部分借款按日利率2‰计息。根据起诉材料,上述借款均由李小明个人收取,其已偿还借款500万元和利息1344000元。由于上述借款尚未还清,广州冠盛将上述纠纷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800万元。
(2)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4202666.67元(以借款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
(3)判决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万元。
(4)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和被告二上述第(1)、(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决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司法费用】。
铂亚信息郑重声明:铂亚信息及母公司欧比特对上述借款毫不知情,上述借款均未征得铂亚信息及母公司欧比特的同意,未取得铂亚信息及母公司欧比特任何授权审批文件。上述借款均由广州冠盛委托的代理人汇入李小明个人账户,铂亚信息公司从未向广州冠盛以如此高利率借取资金。
欧比特指出,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始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欧比特,冠盛,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