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朋起、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摘要: 吉证监决〔2020〕5号张朋起、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10月16日,张朋起在《关于对张朋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整改报告(公告编号:临2019-13
吉证监决〔2020〕5号
张朋起、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16日,张朋起在《关于对张朋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整改报告(公告编号:临2019-133)中承诺,2020年4月30日前还清全部占用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的资金并支付利息。2019年12月2日,张朋起与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集团)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万方集团在协议中承诺在2020年4月30日前以转账方式代张朋起向鹏起科技偿还占用的资金及利息约7.9亿元。截至2020年4月30日,你们均未向鹏起科技偿还占用资金及利息。
因你们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承诺未履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4月30日
张朋,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