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州力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广州力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你企业作为浙江美力科技(300611)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科技”)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0年3月16日至3月25日期间,
广州力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浙江【美力科技(300611)、股吧】(300611)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科技”)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0年3月16日至3月25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连续卖出美力科技股票,合计减持178.95万股。你企业于2020年3月16日和3月18日,分别买入美力科技股份3万股和1万股,成交金额34.15万元。你企业将持有的美力科技股票卖出后不足六个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同时,你企业于上述减持期间,所减持美力科技股票占总股本的1.0317%,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超过美力科技总股本的1%,超过预披露减持比例为0.0317%,涉及金额为46.58万元。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企业应当于2020年8月1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8月5日
美力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