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临时提案遭拒 皖通科技收关注函
摘要: (记者刘凤茹)皖通科技(002331)(002331)股权之争尚未平息,随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进入倒计时,皖通科技的各方势力也在为“话语权”而备战。
(记者 刘凤茹)皖通科技(002331)(002331)股权之争尚未平息,随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进入倒计时,皖通科技的各方势力也在为“话语权”而备战。作为半路杀出的神秘“85后”,入局的王晟也自荐了一个非独董的席位。但这份提案因被拒引发市场极高的关注度。11月12日,皖通科技收到深交所的关注函,相关条款设置是否损害股东合法权利,是需要皖通科技给出合理解释的。
根据皖通科技公告显示,11月9日,皖通科技监事会收到股东王晟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王晟称,鉴于公司董事席位仍有一名空缺,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请公司监事会增加《关于提请选举王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至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不过,王晟的此次自荐却并未能如愿。皖通科技监事会认为,截至目前,王晟直接持有皖通科技股份825.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拥有表决权股份数3497.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9%,不符合《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的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不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据了解,皖通科技的《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但该等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日送达董事会,提案中董事候选人人数、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依据本章程规定需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并应当同时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要求皖通科技对上述条款的设置是否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损害股东合法权利进行说明。
关于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致电皖通科技董秘进行采访,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仅是临时提案的话,肯定是3%的持股比例,公司法、公司章程中也是这么规定的。但由于《公司法》对股东对于董事、监事的提名权没有设置,没有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股东的提案权进行一些规定“。
“不论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对股东对于董事、监事的提名权没有限制性规定,这应该算是公司章程的一部分。这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利。事实上,资本市场上也有一些公司是这样设定的,我们也并不是特例”,皖通科技董秘办公室相关人员如是表示。
一位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皖通科技公司章程里面10%提案权的限制,与《公司法》规定是不一样的。《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是3%以上,就可以提出临时议案。
该律师具体谈到,《公司法》条款分为两种,一种是授权给公司章程另外约定的,一种是强制性规定。关于提案权这一部分,提案权是一个强制性规定,只能在强制性规定上遵守规定,而不能在基础之上进一步再设置更严格的限制措施,等于限制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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