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鼎证券分公司无资格员工从事业务推广 被责令改正
摘要: 讯10月30日,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部分不具备一般证券从业资格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员工从事业务推广工作等违规行为,被四川证监局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
讯10月30日,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部分不具备一般证券从业资格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员工从事业务推广工作等违规行为,被四川证监局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
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郑皓、王同兵、向若兰等部分不具备一般证券从业资格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员工从事业务推广工作。
2.部分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未实行留痕管理。经查,未见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017年6月到2017年12月所有客户的业务推广记录;另经抽查,客户张某华(服务期限为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1月24日)的服务记录遗失。
3.存在未向监管部门报备的办公场所。经查,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报备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3段99号1栋1单元银石广场27楼之外,尚有银石广场30楼的房间作为办公展业地点。
上述问题反映出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员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薄弱。
四川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十条关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的规定,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七条关于“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第二十八条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一是要做好现有客户的维护和服务工作。二是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改正,并按照《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关于投资咨询业务的各项要求,全面整改,逐一落实,期满后向四川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四川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检查,并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整改情况,视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司落实本决定的情况决定后续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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