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摘要: 原标题:大禹节水: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原标题:【大禹节水(300021)、股吧】: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20)第334号
中国·甘肃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兰州市雁园路601号商会大厦A座14-15层
电话:(0931)4607222
传真:(0931)8456612
正 天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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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20)第334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禹节水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大禹节水”)的委托,就贵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大禹节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大
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大禹节水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服务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
师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5月8日在证监会指定
的网站发布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2020年5月25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
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式、登记
时间、登记地点、注意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本所律师认为
《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于2020年5月25日下
午14:00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90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
浩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
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2020年5月18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计5名,代表股份368,186,539股,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1757%。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名,所持股份
368,186,0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75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名,所持股份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001%。
3.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律师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贷款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天津大禹节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贷款事项
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5日下午14:00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
路290号召开,由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交
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开始投
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
15:0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仇石为大会计票人,宋金彦为大
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
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
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
票数(股)
同意
比例(%)
反对
票数
(股)
反对比
例(%)
弃权
票数
弃权比
例(%)
是否
通过
1
审议《关于为全
资子公司甘肃大
禹节水集团水利
水电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贷款
事项提供担保的
议案》
368,186,53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其中
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不低于5%
(不含)股份的
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
5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审议《关于为全
资孙公司天津大
禹节水科技有限
公司银行贷款事
项提供担保的议
368,186,53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案》
其中
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不低于5%
(不含)股份的
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
5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上述议案中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
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系《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赵荣春
高玉洁 温生俊
2020年5月25日
大禹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