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国办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未提及最低价+独家中标
摘要:
事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对此我们点评如下:
1)试点范围和进度文件内容: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开展带量采购。后续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于2019年初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周期为1年。
点评:本次集采效果和方案仍需评估和试点,预计19年内,集采将在试点城市范围内开展,大幅扩大可能性较小。如果试点效果较好,集采覆盖地区范围未来将进一步扩大。
2)品种文件内容: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点评:本次集采最终有25个品种(按通用名计)中标,随着一致性评价推进,符合标准的品种数量将进一步增加。由于通过降价可有效降低医保支出,我们认为下一轮集采中,一些已有厂家通过一致性评价且市场规模较大的品种将有较大可能入选。
3)集中采购形式和定价文件内容: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企业入围以通过一致性评价、生产能力和供应稳定性为入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有效防止不顾质量的唯低价中标,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
点评:本次“4+7”集采试点采用了“最低价+独家中标”的规则,但本次国务院文件中未提及,同时明确提出防止唯低价中标影响产品质量,我们认为目前的集采规则后续有修正的可能。此外,药品质量安全也是有关部门在集采中关注的焦点,我们认为生产经营规范,产能充足,可实现原料药-制剂一体化生产,具备成本优势的行业龙头企业更容易入围或最终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