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含哪些商品,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税
摘要: 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中,这20中商品都包含哪些?具体规定内容是什么,接下来就跟着赢家小编来看看这项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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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宣布,将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关于“无论何种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或个人进口20种商品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哪些商品?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录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冰箱和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和外围设备、电话、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和文字处理器、家具、灯具、膳食(指调味品、肉类、家禽、蛋类、水产品、水果、饮料等)。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税?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减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扣除一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某一税种和某一项目的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审批减免税和备案减免税。减免税审批是指应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是指取消审批程序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应提交相关材料并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审核确认后实施。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应当申报,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减税或者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救助项目和非救助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独立计算救助项目的计税依据和减免税程度。不能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会计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不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多缴税款。如无明确的税务机关审批要求或申请期限,纳税人可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税款,但不包括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规定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和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机关,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
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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