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达成调解协议
摘要: 7月19日,资本邦顺灏股份(002565.SZ)发布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18)最高法民再337号、(2019)
7月19日,资本邦顺灏股份(002565.SZ)发布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18)最高法民再 337号、(2019)最高法民再 70号、(2019)最高法民再
82号、(2019)最高法民再92号】,就公司与杨宗艳等14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做出调解。
针对《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124、2019-041)涉及的诉讼,该批案件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认为案件损失存在一定的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顺灏股份同意按照案件一审判决认定的杨宗艳等14人损失的40%向上述各当事人补偿损失。
2、案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11,836.78由顺灏股份负担。
上述补偿款共计1,475,236.87元,以及应当由顺灏股份向杨宗艳等14人支付的一审诉讼费用共计60,347.37元,顺灏股份已实际付清。
3、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2016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因公司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因上述违规事项,缪冬平、刘清、钟小荣等495名投资者于2016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分别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其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期间的投资损失进行赔偿,并按全部投资损失提出总金额合计为 8502.75万元的索赔,上述案件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分批次受理、立案、审理,并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依法对作出一审判决的案件提起了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的上诉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对部分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提审裁定,并裁定中止了执行原审判决。同时,公司已按上述投资者提出的诉讼金额的 80%计提了预计负债,其中计入2016年度营业外支出831.26万元,计入2017年度营业外支出3,522.17万元,计入2018年度营业外支出2,448.76万元。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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