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诺资产管理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收到警示函
摘要: 2024年1月19日,深圳证监局公告,对天诺资产管理(深圳)(简称“天诺资产管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公司在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2024年1月19日,深圳证监局公告,对天诺资产管理(深圳)(简称“天诺资产管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公司在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实际开展项目尽调、未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导致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部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评级不匹配;未向投资者披露影响权益的重大信息;未妥善保存适当性管理资料。这些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表示,此次行政监管措施是基于《私募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的。天诺资产管理对于此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警示函的执行不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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