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有何不同
摘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公正活动的信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渎职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小编已经整理了相关内容,大家可以看看。
渎职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很多人会把两者混淆。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有什么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同
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的主观罪过,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二者是不同的。渎职罪主要由故意构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滥用权力,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表现为疏忽的滥用权力可以是过于自信,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过失的表现包括过失和过度自信,而故意过失的表现可以是间接的也可以是直接的。
(二)侵权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正常活动,但两种犯罪的直接对象有所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滥用职权、恣意妄为的活动,原则上都侵犯了其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从而危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擅自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马虎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活动中违反勤勉原则,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这两种犯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是不同的。渎职犯罪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滥用职权。这种“滥用”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权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职权范围,非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程序,胡作非为,滥用职权,以强凌弱,非法任意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玩忽职守,这种“玩忽”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和义务无所作为,放弃职责,擅离职守;
二是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即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和义务粗心大意、敷衍塞责。
这两种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方式。渎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玩忽职守可以由作为或者不作为构成,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渎职罪主要表现为超越法定职权,对无权处理的事项进行代理、决定和处理,或者随意非法行使职权处理公务。也就是说,渎职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弃职应当是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不应纳入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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