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06806.HK):法院判决被告应向申万宏源证券偿付回购款9146万元
摘要: 互联网7月25日丨申万宏源(000166)(06806.HK)发布公告,2019年7月18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6月30日做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彭朋和被
互联网7月25日丨申万宏源(000166)(06806.HK)发布公告,2019年7月18日,申万【宏源证券(000562)、股吧】有限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6月30日做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偿付回购款914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2)被告未履行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彭朋协议以质押的30,999,990股“东方网络(002175)”股票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继续清偿。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据悉,2016年8-9月,原告与被告彭朋签订了《【申万宏源(000166)、股吧】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彭朋以其持有的共计2600万股深市股票“东方网络”(证券代码:002175)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分两笔向原告融入合计1.3亿元的资金。被告韦越萍作为彭朋的配偶,于2016年8月4日事先书面同意了彭朋进行上述交易,且于2017年书面表明其愿意与被告彭朋共同承担相关融资负债。后被告彭朋向原告补充质押合计500万股“东方网络”股票。截至目前,经部分解除质押,原告仍对被告彭朋持有的30,999,990股“东方网络”股票依法享有质权。
2018年4月17日,因“东方网络”股票收盘价跌至5.6元/股,导致《协议》项下2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均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被告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最低值以上的义务,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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