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被索赔案再起波澜 符合条件股民仍可参与索赔
摘要: 近日,备受关注的股民诉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超华科技,代码:002288)证券索赔案取得最新进展,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6月20日广州中院安排部
近日,备受关注的股民诉广东超华科技(00228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超华科技,代码:002288)证券索赔案取得最新进展,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6月20日广州中院安排部分案件进行二次开庭补充质证,目前受损投资者依然可以针对该公司进行索赔。
虚增利润277万余元受罚受损投资者起诉索赔
超华科技于2017年9月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公告显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超华科技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9月5日是公司被立案调查后的首个交易日,其股价“一字”跌停,其后,股价反复下跌,目前仅五元多,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达)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05.13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投资者维权意识高涨。处罚出台后,诸多受损投资者随即提起诉讼索赔。
受损投资者仍可继续起诉
据了解,4月20日广州中院安排超华科技虚假陈述部分案件开庭,原、被双方均有多位律师参加。庭审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如何确定;二、损失金额如何计算;三、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和原告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由于当庭诸多分歧最终尚需法院判定。最后,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给予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期限。
据悉,6月20日,法院安排二次开庭主要是补充质证,原、被告共同核对法院调取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深圳分公司交易数据。
其中一位原告黄女士来自重庆,截止2017年9月5日仍持有超华科技股票6万股,买入均价8.72元/股,在2017年10月、11月卖掉全部股票,卖出均价6.75元/股,经律师计算,可以索赔118820.26元,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此前有数十位股民来电、来函咨询索赔,我们正在分批办理起诉。截止2017年9月底,超华科技股东人数约75400人,提醒符合索赔条件尚未起诉的股民及时参与。”厉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 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并在2017年9月5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亏损股民可以索赔。
股价落差大股民损失惨重
资料显示,超华科技于去年9月5日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披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二级市场的走势来看,超华科技被查消息一出后,市场反应强烈。超华科技2017年9月4日以每股7.74元收盘2017年9月5日是公司被立案调查后的首个交易日,其股价“一字”跌停,收盘时以6.97元报收。而时至2017年11月2日,公司股价在基准日前最低跌至6.06元/股,跌幅高达约22%。短期的股价下跌给股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提醒,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详细联系方式。
超华科技,索赔,股民,受损,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