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收购股权 东方电热子公司收应诉通知书
摘要: 导语东方电热(300217)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苏11民初410号】等诉讼文件。12月12日,
导语【东方电热(300217)、股吧】(300217)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苏11民初410号】等诉讼文件。
12月12日,东方电热(300217.SZ) 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九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苏11民初410号】等诉讼文件。
原告:李国忠,被告一: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九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原告诉称:2016年11月18日,原告与二被告及第三人签订《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约定二被告以2,000万元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5%股权(对应实收资本200万元),同时二被告向第三人单向增资21,224.5万元(出资方为被告二),前述股权收购与增资完成后,二被告合计持有江苏九天51%股权,原告持有第三人49%的股权;该协议同时约定,二被告同意在2019年上半年启动收购程序,全额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49%股权。
上述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完成前述股权收购与增资,合计持有第三人51%股权,原告持有第三人49%的股权。但是,二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在2019年6月31日前履行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49%股权的义务。其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10月28日两次致《律师函》要求二被告履行收购股权的合同义务,但二被告均未予以履行。
经原告委托,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就原告持有的第三人49%股权作出沃克森评报字(2019)第1297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第三人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52,389.19万元,故原告持有的第三人49%股权评估价值为256,707,031元。
原告认为,诉争《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前述评估价格收购原告所持有第三人49%股权;同时,在诉争《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未约定二被告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自其催告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始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乘以银行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经原告核算,截止至2019年11月13日,该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232,640.75元。此外,根据诉争《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约定,两被告还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损失、保函费用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6,707,031元;
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9年11月9日起,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每年6.525%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1月13日暂计为人民币232,640.75元;
3.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80,000元;
4.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担保保函费用154,391.8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被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