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永弟、张文、陈滔、金红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陈永弟、张文、陈滔、金红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自2019年10月起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00
陈永弟、张文、陈滔、金红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自2019年10月起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002256)、股吧】(002256)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兆新股份董事会不当限制股东权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违规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档案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部分光伏电站项目收入、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部分光伏电站项目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等问题。我局已对兆新股份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6号)。
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陈永弟担任兆新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违规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张文担任兆新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董事会不当限制股东权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档案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部分光伏电站项目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等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陈滔担任兆新股份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上述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2013年1月至今,金红英担任兆新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并于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兼任公司董事,违规担保行为发生期间还负责公司公章管理,对公司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违规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等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永弟、张文、陈滔、金红英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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