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邓国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邓国顺:你作为持有深圳市朗科科技(30004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42,以下简称朗科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4年6月11日至2020年10月29日,
邓国顺:
你作为持有深圳市【朗科科技(300042)、股吧】(30004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42,以下简称朗科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4年6月11日至2020年10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朗科科技股票,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朗科科技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由23.13%下降至17.78%,累计下降比例为5.35%。你在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30日
朗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