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捷电气监事徐永光遭监管关注 窗口期违规卖自家股票
摘要: 互联网北京3月8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无锡信捷电气(603416)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徐永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19号)。
互联网北京3月8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无锡【信捷电气(603416)、股吧】(603416)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徐永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19号)。经查明,2020年12月19日,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电气”,603416.SH)披露监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显示,时任监事徐永光拟自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7月10日期间内,减持不超过3.95万股(含)公司股份。截至公告日,徐永光持有公司股份15.8万股。
2021年1月16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增公告。1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监事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根据公告,时任监事徐永光于2021年1月15日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平均成交价格为80.38元/股,成交金额为40.19万元。
徐永光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其在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徐永光予以监管关注。
据天眼查APP显示,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坐落在太湖之滨。信捷电气致力于工控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工控领域和自动化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李新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5.10%。
徐永光2015年5月18日至今担任信捷电气监事。
2021年2月10日,信捷电气发布公告称,截至减持计划公告日(2020年12月19日)信捷电气监事徐永光持有公司股份15.8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24%,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80万股。2020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了《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20-046),因个人资金需求,徐永光拟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超过3.95万股(含),占公司总股本的0.0281%,占其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总数的25%,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截至2021年2月8日,监事徐永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1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49%。徐永光减持数量达到其减持计划数量的一半,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3.1.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6.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019号
关于对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徐永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徐永光,时任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2020年12月19日,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电气或公司)披露监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显示,时任监事徐永光拟自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7月10日期间内,减持不超过3.95万股(含)公司股份。截至公告日,徐永光持有公司股份15.8万股。
2021年1月16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增公告。1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监事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根据公告,时任监事徐永光于2021年1月15日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平均成交价格为80.38元/股,成交金额为40.19万元。
徐永光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其在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徐永光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徐自立)
徐永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