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列为执行人 执行标的6112.11万元
摘要: 来自企洞察的数据显示,9月18日,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苏1102执恢689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12.11万元。
来自企洞察的数据显示,9月18日,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苏1102执恢689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12.11万元。
该公司目前有62条被执行人信息,当前被执行标的共7.13亿元。
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3日,注册资本为3.2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孟明华,经营范围:自卸车、专用客厢车、轻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其他乘用车整车、底盘、新能源电动汽车、低速车生产(限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核定的品种和型号),汽车技术开发、汽车出口,汽车配件、照明灯具、模具的制造,汽车及汽车配件设计、研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洞察股权穿透数据显示,该公司由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占比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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