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夫使用电影《大圣归来》孙悟空、江流儿形象惹侵权诉讼,一审败诉
摘要: 财经网产经讯10月12日财经网产经由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着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财经网产经讯 10月12日财经网产经由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着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家化(600315)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高夫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侵权内容的产品包装、宣传物料及宣传视频,并赔偿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8万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中的角色形象对应的外部形象特征虽然在影片的不同场景、不同情节下以不同的形态和神态展现,但其每一部分的特征始终未变,未改变相应美术作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创造出新的形式的作品,而仍属于利用线条、图案、色彩等表现手法形成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美术作品,而该美术作品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故燕城十月公司有权作为美术作品的着作权人提起本案诉讼。
涉案商品在外包装上使用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中孙悟空、江流儿、白龙的角色形象,在宣传页面中使用孙悟空、江流儿、白龙、安心、道具孙悟空手偶的角色形象,在宣传视频中使用孙悟空、人形混沌的角色形象,虽配合使用“洗净凡尘”“恒泽傲世”“涌润天下”“固守澄心”“伏龙吟水”等宣传语,但并非对《西游记之大圣归来》电影作品的整体使用,故仍应落入燕城十月主张的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家化公司在涉案商品外包装、宣传页面和宣传视频中的使用行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侵犯了燕城十月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和改编权。高夫公司是微信公众号“gf高夫”的帐号主体,其在发布文章中使用涉案产品图片的行为,侵犯了燕城十月公司的复制权。
家化公司、高夫公司侵犯了燕城十月公司的着作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燕城十月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家化公司停止使用含有侵权内容的产品包装、宣传物料和宣传视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据天眼查显示,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高夫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着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处于案件程序进展中,开庭日期2021年4月20日。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图片来源:天眼查截图
(编辑:李欣)
燕城,着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