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来源: 中证网 作者:佚名

    摘要: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17:00时(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张欣立

      邮政编码:2001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0月17日,即2023年10月17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本次会议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并提供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表决票方式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17:00时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将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方式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如下地址,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张欣立

      邮政编码:200127

      (二)网络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通过网站开设的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专区进行网络表决。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平台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其预留的查询密码进行登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投票专区进行投票时,需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电话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表决。本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表决。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在会议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下一工作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网络表决票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提交网络表决票,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电话表决票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电话表决或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由基金管理人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所有议题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或多途径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电子表决票提交的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电话表决票以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与备案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下同);

      2、本次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地址:江宁路418号801室,电话:021-32170327,联系人:高淑娟)

      4、见证律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咨询。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

      附件二:《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

      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3年1月4日成立。本基金出现了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为实施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关基金持续运作的措施以及确定基金持续运作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二

      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关于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3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内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3年11月1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第二次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2023年09月27日

      清算报告送出日:2023年10月13日

      §1 重要提示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13号《关于准予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于2017年4月27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根据基金管理人2022年12月27日公告的《关于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以下简称“《决议生效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根据《决议生效公告》,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2年12月27日,自2022年12月28日进入清算期。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于2022年12月28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本基金第一次清算期间为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18日。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2月2日对《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清算报告》进行了公告,并于2023年2月6日支付了首笔清算款。本基金于2023年1月19日进入第二次清算期间,本次清算期间为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9月8日。

      §2 基金产品概况

      ■

      §3 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3号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等规定于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27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为344,633,224.79份基金份额。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根据管理人2022年12月27日公告的《关于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根据《决议生效公告》,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2年12月27日,自2022年12月28日进入清算期。

      第一次清算期间为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18日止期间。因本基金第一次清算结束日所持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停牌期股票,本基金于2023年1月19日起进入第二次清算期间,截至2023年9月8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止,本基金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已全部出售变现。

      §4 财务报告

      4.1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2023年9月8日(第二次清算结束日)

      单位:人民币元

      ■

      §5 清算情况

      本基金的本次清算期间为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9月8日止。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资产处置情况

      本基金2023年9月8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确认的应计活期存款利息411.88元及自2023年9月9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次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期间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已经于2023年9月21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2023年9月21日起至基金财产返还投资人前一日止期间,本基金银行存款的应计利息中未结息的部分将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孳生的利息归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所有,待实际结息资金到账后再归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之前预估数所产生的误差也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

      5.2负债清偿情况

      本基金2023年9月8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确认的其他负债为110,009.96元,包括预提上市费60,000.00元、预提中证报信息披露费50,000.00元、应付佣金9.96元。其中应付佣金已于2023年9月11日支付,其他款项均于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2023年9月27日)后支付。

      5.3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5.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至清算款项支付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后续产生的各类划付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息金额存在略微差异),供清盘分配使用。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5.5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 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1、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12月28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次日)至2023年9月8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止期间的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第二次清算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报告出具日:2023年09月27日

      清算报告送出日:2023年10月13日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二次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23年1月19日起进入二次清算期。二次清算报告全文于2023年10月13日在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咨询。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3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

    关键词:

    持有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审核:yj127 编辑:yj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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