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对注册制下欺诈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人责令回购
摘要: 证监会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在《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规定,如果股票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中国证监会市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责令责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法回购股票。回购对象是在欺诈性发行和上市的披露日或更正日之间买入股票,并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关于回购股份的价格,《实施办法》规定,发行人或负责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时,应按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份;投资者购买股票的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如果发行人或负责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的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则应遵守该承诺。《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制证券发行人的欺诈性发行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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