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美软装挂牌期关联担保诉讼未及时披露 被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摘要: 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盈美软装;证券代码:838985)于2017年3月13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
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
和讯股票消息 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盈美软装;证券代码:838985)于2017年3月13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对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全国股转表示,盈美软装挂牌申报的报告期内发生两项关联担保,该关联担保均涉及诉讼事项,时任董事长吴云天、董事会秘书李方萍未能就公司日常运作进行规范,信息披露未能做到完整、及时,对盈美软装及其董事长吴云天、董事会秘书李方萍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根据盈美软装2016年披露的相关公告显示,此次处罚所涉及的两项关联交担保及所涉及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2015年5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溧水支行”)(贷款人)与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贷款人按一般流动资金借款的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总借款期限为一年,发放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
2015年5月22日,农行溧水支行(抵押权人)与精诚公司(抵押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精诚公司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期间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6800万元。抵押人同意以工业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抵押物位于和凤镇和高路8号1-16幢以及18幢房地产。2015 年5月25日,双方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5年5月22日,农行溧水支行(债权人)与吴才林、谷三毛(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精诚公司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期间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
2015年11月14日,农行溧水支行(债权人)与盈美软装、吴云天(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精诚公司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期间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并且对债权人与精诚公司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1、合同编号为 32010120150008337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人尚未受偿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2、合同编号为 3201012015001299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人尚未受偿本金人民币 2000万元。]及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债权提供担保。
2015年11月20日,农行溧水支行(贷款人)与精诚公司(借款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201012015001973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贷款人按一般流动资金借款的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总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发放日期为 2015年11月20日。
2015年5月25日,农行溧水支行向精诚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到期日期为2015年4月7日。2015年11月20日,农行溧水支行向精诚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到期日期为2016年5月5日。根据农行溧水支行与精诚公司的合同,两笔借款均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鉴于精诚公司已经停产,且未归还农行溧水支行发放的上述两笔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农行溧水支行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该案。
2016年4月20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精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农行溧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及律师代理费 70 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农行溧水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精诚公司抵押的位于和凤镇和高路8号1-16幢、18幢房产、土地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吴才林、谷三毛、盈美软装、吴云天对被告精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0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300元,由被告精诚公司、盈美软装、吴才林、谷三毛、吴云天负担。
精诚公司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精诚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精诚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
根据和讯股票挂牌公司高管数据库显示:
吴云天,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2012年5月,吴云天投资创立盈美有限。2015年7月16日,股份公司(筹)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吴云天为公司董事,任期三年;2015年7月16日,股份公司(筹)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吴云天为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2015年7月28日,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任吴云天为股份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
李方萍,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86年9月至2009年3月,先后任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主办会计、财务科长;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任苏州长达丰精密塑胶配件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苏州格瑞特木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任盈美有限财务总监。2015年7月16日,股份公司(筹)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李方萍为公司董事,任期三年;2015年7月16日,股份公司(筹)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李方萍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公司,2015,精诚,合同,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