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富维股东一汽富晟增持达5%未披露 被上交所监管关注
摘要: 近日,上交所公布关于对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长春一汽富晟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交所表示,经查明,截至2018年2月7日,长春一汽富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晟)持有长春
近日,上交所公布关于对长春一汽富维(600742) 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长春一汽富晟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上交所表示,经查明,截至2018年2月7日,长春一汽富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晟)持有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维或公司)20,522,81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4.85%。2018 年 2 月 8 日至 2 月 9 日,一汽富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买入公司股份 1,30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本次权益变动后,一汽富晟持有公司股份21,823,4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6%。2018 年 2 月 13 日,一汽富晟披露了上述权益变动情况。
一汽富晟作为上市公司一汽富维的股东,在 2 月 9 日持有一汽富维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的 5%时,未及时停止增持公司股票,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 2 月 13 日才履行了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且超比例违规增持占公司总股份 0.16%的股票。
上交所指出,一汽富晟的该股份增持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3.1.6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一汽富维股东一汽富晟予以监管关注。
上交所提醒: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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