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被采取监管措施
摘要: 福建证监局关于对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周××:经查,你在担任××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基金××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基金××分公司的基金销
福建证监局
关于对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周××:
经查,你在担任××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基金××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分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从业人员、经营场所、信息系统等独立性不足,与母公司的控股股东××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及其分支机构存在混同;××基金××分公司人员接受××财富××分公司负责人管理,并且××基金××分公司部分人员在××财富相关分支机构担任经营性职务。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基金××分公司个别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不符合《基金销售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基金××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2年8月1日
基金销售,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