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邱茂国、邱茂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摘要: 关于对邱茂国、邱茂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邱茂国、邱茂期:邱茂国作为持股天广中茂(00250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或上市公司)5%以上大股东,
关于对邱茂国、邱茂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邱茂国、邱茂期:
邱茂国作为持股天广中茂(00250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或上市公司)5%以上大股东,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安排天广中茂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为邱茂国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39,329.9万元,截至目前担保事项尚未解除。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邱茂期作为时任天广中茂董事长,知悉上述担保事项。邱茂国、邱茂期隐瞒上述担保事项,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及时采取偿还债务等有效措施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清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4月28日
邱茂国,上市公司,天广中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