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吴光胜:2017年,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华讯02”和“17华讯03”,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和10月23日上市交易,且存续至今。
吴光胜:
2017年,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华讯02”和“17华讯03”,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和10月23日上市交易,且存续至今。经查,华讯科技存在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募集资金用途与披露不一致、未及时披露董事长变更事项等问题。我局对华讯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6号)。
2017年至今,你担任华讯科技副董事长、董事长,对华讯科技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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