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沈大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沈大凯:我局自2020年7月起对深圳市海王生物(000078)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沈大凯:
我局自2020年7月起对深圳市海王生物(000078)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6号)。
你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2月4日
决定书,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