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姚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要: 〔2021〕22号姚勇:经查,你担任东吴证券(601555)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兴华大街营业部证券营业部(现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
〔2021〕22号
姚勇:
经查,你担任东吴证券(601555)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兴华大街营业部证券营业部(现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姚勇,身份证号:110103********0314)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2月9日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