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舒高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2021〕143号舒高勇:经查,泛海控股(000046)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到期重
〔2021〕143号
舒高勇:
经查,【泛海控股(000046)、股吧】(000046)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的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