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保荐机构纳入责令回购主体
摘要: 2022年4月28日由证监会第三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下称“责令回购办法”),在搁置了9个半月后终于在2月17日晚随同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一
2022年4月28日由证监会第三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下称“责令回购办法”),在搁置了9个半月后终于在2月17日晚随同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一起发布了。这其中的用意显而易见的,即用责令回购办法为全面注册制的实施保驾护航。
不过,责令回购办法明显存在短板,那就是当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的情形时,证监会不会责令回购。这意味着责令回购面临着回购能力的考验。
要解决回购能力不足的问题,有必要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一并纳入到责令回购的主体中来。毕竟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些甚至成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高参。因此,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保荐机构罪责难逃。
不仅如此,让保荐机构成为责令回购的主体,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让责令回购办法不再有“软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毕竟在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成为责令回购主体的情况下,回购能力不足的问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对投资者的赔偿也就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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