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巷称此前虚假陈述无重大性
摘要: 4月28日下午,投资者诉三房巷(600370)虚假陈述索赔案在南京中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庭上,双方对于公司的虚假陈述事实和虚假陈述揭露日等并无异议,但对于此前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需要赔偿投资者的问题上
4月28日下午,投资者诉三房巷(600370) (600370)虚假陈述索赔案在南京中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庭上,双方对于公司的虚假陈述事实和虚假陈述揭露日等并无异议,但对于此前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需要赔偿投资者的问题上,双方分歧明显。
上市公司成大股东送财童子
今年2月1日晚间,三房巷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消息,三房巷被查实存在被大股东资金占用且未对外公告的情形。
根据证监会文件,2014年度,大股东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13次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378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具体为三房巷集团占用1次,金额3000万元;新伦化纤占用1次,金额800万元;海伦石化占用3次,累计金额15500万元;海伦化纤占用4次,累计金额4500万元;江阴兴宇占用4次,累计金额14000万元。2015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18次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635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具体为三房巷国贸占用2次,累计金额5500万元;海伦石化占用2次,累计金额9000万元;江阴兴宇占用14次,累计金额4900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情况,从未在年报中被披露过,证监会由此认定三房巷股份2014年度、2015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在2015年3月31日之后买入,并在2017年3月9日持有的三房巷投资者,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交易记录发送到电子邮箱jzqsp2016@126.com参与由《金证券》“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并在打赢官司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而法院的立案处理速度相当快,公司被处罚不到三个月,南京中院就已经对此案开庭了。
重大性问题成争议焦点
《金证券》记者了解到,对于证监会查明的事实,投资者方面和上市公司方面均未表示异议,在该案的揭露日问题上,双方的意见也基本一致,但在公司的违规是否需要赔偿投资者的问题上,双方分歧明显。
一方面,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事实,三房巷方面并未表示否认。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方面的律师也认为,如果要定实施日和揭露日的话,2015年3月31日可定为实施日,2017年3月9日可定为揭露日。
但关于重大性这一点上,双方是有分歧的。上市公司方面认为,证券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隐瞒资金占用属于重大事件。同时,股票市场存在风险,股民亏损在系统性风险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方面认为,自身的虚假陈述行为和投资者的损失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不需要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而投资者方面的律师则认为,证监会的处罚文件中已经明确该行为属于“重大遗漏”。“如果这样都不用负责,那以后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年初就把钱抽走,年底做账时再把钱放回来?”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这样说。
据悉,法院目前并未对此进行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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