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CDR:解读CDR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摘要: 5月2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起草了《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并面向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此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的面世也意味着CDR离市场又更进了
5月2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起草了《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并面向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此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的面世也意味着CDR离市场又更进了一步。
针对本次《细则》,我们做以下梳理和要点总结:
本细则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范围主要为创新企业发行 CDR 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同时,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兼容“沪伦通”业务模式,《细则》亦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
证券账户、登记与存管
细则明确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的认购和交易都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存管全部在中登公司,中登公司将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存托凭证登记实行登记申请人申报制,中登公司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存托人在申请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前,应当与中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初始登记材料包括:(一)存托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存托凭证的批复文件(三)证券登记申请(四)中登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中登公司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现阶段存托凭证质押登记的依据并不明确,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存托凭证是否可以办理质押登记予以明确);中登公司提供存托凭证现金红利派发、送股、配股、网络投票等服务,也同时提供向存托人提供持有人名册服务、向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存托凭证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清算交收
存托凭证通过中登进行结算的,应当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实行分级结算原则;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缴纳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存托凭证涉及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按照债券以外其它品种的比例计收,涉及的证券结算保证金按照权益类证券品种的比例计收;
境外发行存托凭证
以集中登记、存管在本公司的股票为基础,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涉及的账户开立以及基础股票登记结算事宜,适用中登有关规定;但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之间就存托凭证发行、交易进行的互联互通业务中涉及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事宜,中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税费收取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提问题做原则性规定
一是CDR登记结算业务有关项目设置和费用标准均原则比照A股设定。原先以面值为计费基础的收费项目参考ADR、GDR等境外存托凭证不设面值的实践做法,需将CDR部分登记结算收费项目的计费基础相应改为按份数收取,费用标准实质不变;二是对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委托或授权中登代为收取的费用,中登将按照委托或授权单位的规定办理;三是对于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中登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四是在有关部门做出具体规定前,暂不计提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风险提示:政策推进不及预期,CDR进度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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