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股票质押融资,防范场外股票质押融资风险
摘要: 场外股票质押融资,9月,沪深交所、中国国际结算有限公司进行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处理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我国证券投资公司发展股票质押门槛现在两个部分大股东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内部融资,这种场外股票质押融资也可能导致产生财务风险。笔者认为,为防范其中杠杆风险,应对股票质押进行统一监管。
场外股票质押融资,9月,沪深交所、中国国际结算有限公司进行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处理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我国证券投资公司发展股票质押门槛现在两个部分大股东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内部融资,这种场外股票质押融资也可能导致产生财务风险。笔者认为,为防范其中杠杆风险,应对股票质押进行统一监管。
《意见稿》主要针对现场股票质押融资,即证券公司按照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委托向交易所报告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制度。系统可以将成交结果数据发送给中登公司,中登公司进行办理登记结算。相应地,股票场外质押融资的经营主体包括银行、信托、保险和基金子公司。甚至还有第三方机构提供融资。场外交易不经过交易所系统,而是直接去中登公司注册。
它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防范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单一证券投资公司可以接受的单一a股股票质押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该股,a股股本的30%,单一a股股票交易市场经济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股票质押融资无论是在市场上还是在市场外都存在着股票爆炸、被迫清算等风险,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场内场外股票质押企业融资的必要通过程序是向中登公司可以办理质押登记。建议在此基础上,也参照执行一些现场股票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质押率不超过一定的百分比。场外股票融资可能涉及银监会、多个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防范场外融资风险所造成的监管缺口。
当然,目前《意见稿》关于上市股票融资的规定可能存在漏洞,不足以防范大股东爆仓的风险。比如第六十五条规定“单一a股公司股票进行市场经济整体质押融资比例我们不得超过50%”,等于先到先得。先质押股票的股东会抢占“指数”,这可能违反公平原则。而且大股东持股往往不到总股本的50%,使得大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份100%质押融资,在遇到风险需要补仓时,缺乏后备储备。笔者提出建议,规定我们每个企业股东最多只能通过持有其50%的股份用于股票质押融资,并控制个人质押比例可能是可取的,这自然会控制整体质押比例。
总之,无论是场内市场还是一个场外股票质押企业融资,重点发展都应该是防范大股东将资金主要用于中国股票质押而导致的强制平仓风险。大股东持股被强制平仓,不仅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岌岌可危,还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可能违反限售股“限售”的法律属性,需要从源头上防范持仓爆炸。
场外股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