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天猫唯品会分别被罚50万元的原因,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是什么及类型

    来源: 互联网 作者:佚名

    摘要: 京东天猫唯品会分别被罚50万元在12月30日受到关注,消息来源于市场监管总局,三家平台被罚的原因是平台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京东天猫唯品会分别被罚50万元在12月30日受到关注,消息来源于市场监管总局,三家平台被罚的原因是平台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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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干扰破坏了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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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指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这对市场公平竞争危害巨大,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禁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狭义上来讲,主要就是《价格法》第十四条中列举的八种,可以说是主要的典型的。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从价格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这是一种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则,采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必须予以禁止。

      (一)、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这种行为是指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基于他们有共同的利益关系,相互勾结,彼此配合,联手操作,垄断市场,控制市场价格,打击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它的目的在于排斥正当的经营者,垄断市场经营,控制市场价格,进而抬高价格,从而在消费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润。

      (二)、经营者低价倾销

      《价格法》将这种行为列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包含的意思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是,低价倾销不同于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依法降价处理某些特定的商品是出于正当的经营销售的需要,有的是客观上的原因,有的是为了解决经营中的困难,是法律所允许的,是正当的价格行为,反之,则不然。

      二是,低价倾销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或者说,经营者是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动机,这是认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是,低价的标志是价格低于成本。经营者只有其生产经营成本获得补偿,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而生存下去,在价格中应当包含生产和销售中耗费的费用,这是对商品定价的最低经济界限。如果不是属于依法降价处理的那几种情况,而将商品价格压低到生产经营成本之下,那是一种不正常的情况,应当作为衡量是否低价的一个标准。所以,在价格法所指的低价是有特定要求的,并非笼统而言的价格高与低。

      四是,低价倾销的后果是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抛售商品,势在排挤竞争对手,以求独占市场,压抑正常的市场经营,干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甚至扰乱了生产力的合理布局,然后这些经营者再滥用控制市场的地位,垄断价格,牟取高额利润。所以,低价倾销的行为,并不是一种舍弃自身利益的经营,而是以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排斥竞争为策略,牟取独占利润为目的的不正当行为。

      (三)、经营者哄抬价格

      《价格法》对这种行为作了明确界定,经营者使用的手段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目的在于制造和利用消费者担心价格上涨的心理,造成市场上的紧张气氛,引诱消费者增加购买,然后兴风作浪,乘机抬价、囤积惜售,推动价格过高的上涨,从而牟取更多的利润,这种扰乱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四)、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欺骗

      价格法中所指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主要是指经营者在市场调节价商品经营领域中,弄虚作假,诱骗他人在交易中上当,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很多。

      一、无中生有,虚假标价

      主要指经营者抽经营商品的明码标价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或服务的项目有虚假成份,并以此为手段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据检查发现,相当多的包装商品都没有达到明码标价所标明的重量。一些店铺的商品其实不是某产地的产品,在价格标签上却标明是某地的产品;不是进口产品,却标明是进口产品;不是某品牌的产品,却标明是某品牌的产品。

      二、似是而非,模糊标价

      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故意用模棱两可的、似是而非的、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识,使人误解,诱导他人交易。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三、虚拟原价,虚假降价

      经营者先是抬高或虚构较高的原价,然后谎称降价,以达到诱骗消费者购买的目的。

      四、谎称厂价、虚夸标价

      打着以厂价价格销售的幌子,致使消费者觉得减少了一些经营环节和费用,以为价格就会低得多。

      五、虚定高价,虚假打折

      经营者通过虚定高价,在此基础上标出一个虚假优惠折扣价,用假降价来诱骗消费者购买。。

      六、价格高定,讨价还价

      一般来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品牌认识有限,对商家标明的价格是高是低难以正确判断。一些商家把售卖的商品价格标高一二倍甚至数倍,然后再与消费者讨价还价。

      七、低价标价,高价结算

      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故意以低价来明码标价,招徕顾客购买后,则按高价结算。

      八、以次充好,假冒“官”价

      因政府在人民心目中享有较高威信,政府定价的大部分商品价格已经放开,实行了市场调节价。

      当然,还有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品为假劣商品的;以价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参加赠券销售商品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的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价格附加条件等相关内容的行为等等价格欺诈形式。

      (五)、价格歧视

      《价格法》中所界定的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是指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一种特定的行为。它的前提条件是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因为只有是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才能对价格比较其差异,衡量其是否存在歧视,它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一个经营者向两个以上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供货时才能发生,因为歧视是意味着一个经营者对其他不同的经营者区别对待,而不是两个经营者之间的不同,这个公司与那个公司之间在各自的定价上的差别。第三个条件是在大 大致相同的时间期限内发生的交易行为。时间、地点的不同都构成不了这一行为。禁止价格歧视所要限制的是对有相同交易条件的经营者采取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排斥一些小规模的经营者。对这一问题的认定较难,如果是市场调节价商品就更难,主要看证据能否形成链条。

      (六)、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这是指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采取了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不正当的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生产者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商品或者服务的等级应当是反映其实际具有的质量状况的,如果离开其应有的等级,不顾事实而将等级加以抬高或者压低,然后以这种虚假的等级制定价格,这实际上就是欺骗的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正因为它是通过价格行为来实施的,所以作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加以禁止。

      (七)、牟取暴利

      在价格法中,对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被确定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界限,也就是从法律上是禁止暴利行为的。但是由于暴利行为发生,它的具体表现,有许多不同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很难在价格法中一一加以具体规定,所以确定由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不同情况作具体的界定,这样还可以根据制止暴利的实际经验,使有关的法律规定趋于严密和更有效。国家计划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也在一九九五年发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在其中就规定了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它们的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价格法中将经营者的暴利行为确定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明确地予以禁止,这是很必要的。但是,这四个“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一种商品”是最难以把握的,要对其做出具体规定。考虑到暴利行为与许多具体的条件联系在一起,较为复杂,而且界定暴利行为的实践经验仍需积累,因此只作原则规定,具体的界限则依靠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互相配合。

      (八)、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所以作出这样一项规定,一是从整个不正当价格行为考虑,前面七项以外还会有需要规范的行为,这样可以作补充;二是在已规定的七项不正当价格行为中,也还有需要完善之处,这样可以逐步完善;三是市场和价格总在发展之中,可以根据新的需要和经验,做出新的规定。所以,有了第八项关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不但是作为法律上的补充,而且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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