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解答投资者咨询
摘要: 深交所投教|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第434期来源:深交所深交所投教中心1.问:通过司法划转获得的股票,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是否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深交所投教 | 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 第434期
来源:深交所
深交所投教中心
1. 问:通过司法划转获得的股票,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是否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答: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相关当事人通过司法划转获得上市公司股票后,如果其受让后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则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包括第五条的规定;受让方如果不属于大股东的,则无需遵守第五条的规定。
2. 问:投资者咨询,某上市公司四位自然人股东拟将其持有的合计12%上市公司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A公司,但四位自然人各自持股比例均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因A公司无法一次性将股份转让的资金全部支付给四位自然人股东,请问,上述股份转让是否可以分开进行,办理四次股份转让确认书?
答:根据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所受理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转让,即单个受让方每笔协议受让的股份不得低于5%。因此,协议转让可以分笔办理,但是每笔受让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相关转让协议、信息披露文件中已对分笔转让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并披露。
3. 问:在深交所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受让方可否以其持有的信用证券账户承接受让股份?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2.18条规定“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冲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因此,如股份协议转让受让方拟以其信用证券账户承接所受让的股份的,该受让的股份应当属于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从本所办理的协议转让业务看,受让股份的证券账户均为普通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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