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科技股东因违规减持公司股份被出具警示函
摘要: 8月1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关于对蔡志强、河北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怡米康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河北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能源”)、怡米
8月1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关于对蔡志强、河北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怡米康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河北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能源”)、怡米康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米康”)及蔡双来持有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科技(833105)”)股份均系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强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与蔡志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华通科技股份3,416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7.16%。
2017年2月14日,蔡志强减持华通科技股份997,000股,持有该股比例从69.78%变为66.95%,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97.16%变动为94.32%,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年2月16日,怡米康减持华通科技股份1,000,000股,持有该股比例从5.69%变为2.84%,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91.48%变为88.63%,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年4月18日,华通能源减持华通科技股份254,000股,持有该股比例从6.21%变为5.49%,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85.45%变为84.73%,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外,2015年11月3日,华通科技与相关方签署《合作投资建设污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意向协议书》并于2016年7月25日中标。2016年9月12日,华通科技获得设立院士工作站的批复。2016年12月23日,华通科技与相关方签署《合作投资建设隆化县村级光伏电站项目框架协议书》。上述事项均未及时披露。
2017年2月17日,华通科技披露了《股份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声明公司没有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份转让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其后,华通科技于2017年2月21日、22日、27日相继披露了上述事项的临时公告。
蔡志强、怡米康、华通能源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蔡志强作为华通科技的时任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华通科技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决定对蔡志强、怡米康、华通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据悉,华通能源于2015年9月21日挂牌新三板,后于2018年8月9日终止股票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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