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不准确不及时,采购交易也不规范 *ST大洲被要求责令改正
摘要: 11月13日,获悉,A股公司*ST大洲(000571.SZ)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1月13日,获悉,A股公司*【ST大洲(000571)、股吧】(000571.SZ)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ST大洲(000571)、股吧】于2020年1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海南监管局发现*ST大洲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在牛肉采购业务中,*ST大洲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累计形成对上海朴道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朴道)、浙江舟山普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普泰)约2500万元预付款余额,经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2500万元资金流转,该2500万元预付款对象由上海朴道与舟山普泰变更为大连宏丰永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宏丰)与上海和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和农),2019年12月,*ST大洲进行恢复原状的账务处理,该2500万预付款对象由大连宏丰与上海和农还原为上海朴道与舟山普泰。
上述情况与*ST大洲在2020年6月18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的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2017年12月,*ST大洲全资子公司恒阳拉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拉美)、*ST大洲原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实际控制的太平洋牛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牛业)、RondatelS.A.(以下简称乌拉圭22厂)和佩雷拉等乌拉圭22厂原股东团队签订补充协议,太平洋牛业将原收购乌拉圭22厂100%股权时承诺支付给佩雷拉等人的“顾问费”250万美元中的150万美元及额外劳务费5万美元转由*ST大洲子公司恒阳拉美承担;同时,恒阳拉美承诺支付佩雷拉为乌拉圭22厂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费用,并指令乌拉圭22厂开出受益人为佩雷拉的银行本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ST大洲未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此外,海南监管局发现*ST大洲在运作规范上,也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与采购交易不规范的问题:
2018年5月,*ST大洲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向关联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采购3940.3万元牛肉并完成付款,并于当月销售给上海时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时迅),基于该批货物质量价值等原因,上海时迅未向上海恒阳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2019年5月,上海时迅将上述货物全部退回上海恒阳,上海恒阳于2019年12月完成退货的账务处理,但恒阳牛业未向上海恒阳退还货款,由此形成恒阳牛业对上海恒阳非经营性占款3940.3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改)》有关规定。
2019年1月,*ST大洲子公司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转账支付VIRTUEBTRADINGCO.与TOGETHER(HK)INTERN等2家香港公司200.00万美元和100.00万美元采购牛肉,支付货款时相关采购合同尚未完成签署,其中,与VIRTUEBTRADINGCO.的200万美元牛肉采购事项由新大洲董事长王磊牵头联系,与TOGETHER(HK)INTERN100万美元牛肉采购事项由新大洲时任总裁许树茂牵头联系。截止目前*ST大洲未收到货物或收回采购款。经查,上述采购合同审核流程不完整,缺失公司审计负责人、公司副总裁、子公司总经理等审核意见,*ST大洲在未完成签署相关采购合同时即支付了货款,采购前*ST大洲未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地背景调查和了解,货款支付后未及时跟进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海南监管局决定对*ST大洲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同时,要求董事长王磊、时任总裁许树茂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上述2家香港公司拖欠的货物或采购款。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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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恒阳,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