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周伟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周伟洪:你作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300411)”)5%以上股东,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担任金盾股份董事。
周伟洪:
你作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300411)”)5%以上股东,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担任金盾股份董事。你于2019年1月占用金盾股份子公司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资金2,000万元,于2019年6月至7月及2020年1月,占用金盾股份资金1,811.24万元。截至目前,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利息尚未归还。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尽快归还占用资金产生的利息,充分吸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17日
占用,金盾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