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摘要: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一、你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不同合同与规格存货价格差异,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你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不同合同与规格存货价格差异,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未能反映不同规格存货价格波动的真实状况。
二、你公司将2019年飞机使用费用跨期确认为2020年费用,导致2019年少确认费用293.88万元。
三、你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019年度发生10笔,2020年1-6月发生4笔,但公司在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仅披露了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两个时点的拆借资金余额,未逐笔披露发生额,导致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中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2020年4月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至公告日,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22,596,097.12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0%,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表等内容。整改报告经报我局无异议后进行公告披露,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28日
披露,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