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来源: 赢家财富网 作者:佚名

    摘要: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提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002931)”、“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3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7〕296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 年 1 月修订)》(深证上〔2016〕3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 年 1 月修订)》(深证上〔2016〕3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 2018 年 3 月 22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8 年 3 月 22 日(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到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申购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8 年 3 月 26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

      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九、中止发行情况”。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

      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申购、投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1.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 2222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424号”核准。股票简称为“锋龙股份”股票代码为“002931”,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锋龙股份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2.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3.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222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888万股,新增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60.76%;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7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9.24%。最终

      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4.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需于2018年3月14日(T-6日)中午12:00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承诺函及核查材料(相关文件可在“九州证券官方网站www.jzsec.com—最新公告”中下载),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条件及要求”。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

      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

      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网下投资者须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5.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15 日(T-5 日)至 2018 年 3 月

      16 日(T-4 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

      的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200 万股,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单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4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6. 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 2018 年 3 月 13 日(T-7 日,含当日)前 20 个

      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 A 股股份日均市值(以下简称“市值”)不少于 6000万元(含 6000 万元)。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 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的网上

      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在 2018 年 3 月 22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其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在 2018 年 3 月 20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8年3月21日(T-1日)进行本次

      发行的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8年3月20日(T-2日)刊登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8.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

      9. 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8年3月22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在参与网下、网上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

      将于2018年3月21日(T-1日)公告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10. 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

      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五、回拨机制”。

      11. 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六、配售原则及方式”。

      12. 2018年3月26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3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

      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

      13. 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相关安排以及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8年3月13日(T-7日)登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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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锋龙股份,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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