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财源街黄金劫案公开宣判 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摘要: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财源街黄金抢劫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耿某、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耿某、白某、刘某均系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今天上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财源街黄金抢劫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耿某,男,1990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白某,男,1994年1月出生,小学文化。刘某,女,1990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三人均系泰安市岱岳区人,无业。2015年9月中旬,耿某与白某预谋抢劫金店,后耿某购买了仿真手枪、锤子、手套等工具。
经过多次踩点,2015年11月27日,二人闯入财源街某珠宝店内,由白某持仿真手枪在店门口看门,耿某持锤子砸烂店内柜台,抢劫黄金项链一宗。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406409元。刘某在明知耿某、白某实施抢劫的情况下,在莱芜市帮助二人销赃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7260元,分得被抢金项链两条,经鉴定价值21788元,并在淄博市帮二人租房藏身。
三人于2015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黄金项链32条(价值370342元)及现金16396元退赔某珠宝店。另查明,耿某于2014年6月23日在泰城某小区单元楼内采用拖拽、摁压方式强奸被害人李某;白某于2015年1月23日在泰山区某沿街路上因琐事持刀捅伤被害人刘某某腹部,致其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耿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白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销售,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耿某、白某、刘某均系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均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白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刘某帮助逃匿的是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同时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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