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任顺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要: 〔2019〕10号任顺英:近期,我局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核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内控管理、私募基金产品管理工作上严重失职,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2019〕10号
任顺英:
近期,我局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核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内控管理、私募基金产品管理工作上严重失职,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二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三是未妥善保存相关基金档案资料。
你时任公司总经理,未能履职尽责,对该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如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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