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来源: 中证网 作者:佚名

    摘要: 证券代码:600077证券简称:宋都股份公告编号:临2022-027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27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在董事会审议时,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弃权表决。董事会以6票同意,0票反对,3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次议案事项。

      ●合同类型:联合体协议、采购合同

      ●内容及金额:

      1、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宋都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锂科”)、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清源”)签订了《联合体协议》形成联合体,共同参与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或“甲方”)“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设备、运营、技术服务”(前述事项以下简称“本项目”,前述事项涉及的合同,以下简称“相关合同”)的执行。

      2、西藏珠峰与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其中乙方一为宋都锂科,乙方二为启迪清源)签订了《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设备、运营、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3、本次相关合同项下,涉及的设备采购金额为16亿元,宋都锂科就全部合同设备款进行垫资即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16亿元。宋都锂科有权按照垫付金额收取年利率为8%的利息。合同设备全部垫资款项及相应利息,西藏珠峰应在本项目膜工艺段竣工验收后三年内或2024年3月31日起三年内(含2024年3月31日)孰早分三期偿还完毕。同时,在合作经营期内西藏珠峰每月按照协议约定计算产品处理费和运营奖励金支付给联合体。

      ●合同生效条件:

      1、《联合体协议》:自联合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作协议》: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下述事项全部满足时,本协议生效。(a)本协议的签署甲乙双方已经经过决策程序,获得必需的批准和授权;(b)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c)甲方已按照合作协议约和共获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的约定提供了履约担保。

      ●合同履行期限:

      1、《联合体协议》: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自动失效。

      2、《合作协议》:合作经营期约定15年(包含3年内的BOT期限(不包含建设时间)和12年的委托合作经营期限)。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宋都锂科在本次项目里垫资金额为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净资产的33.93%),对公司当期的现金流支出有一定影响。由于项目经营存在一定周期性,对公司当期业绩没有重大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我们理解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系公司对新业务开展所达成的商业安排,且公司也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我们认为,公司多元化经营可以分散风险,但同时进入了陌生领域又增加了一定得未知风险,公司应该结合公司自身现金流,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并考虑目前国际形势以及未来走势、经济风险和行业调研,进行慎重决策。鉴于上述因素,我们对本次议案事项投弃权票。

      2.目前公司方尚未直接具备关于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储备、技术、人员,主要通过与联合体另一方启迪清源联动,依靠其专业团队的输出,负责对技术的保障、设备供货等技术服务工作,存在因初次合作而协同效率不够对工期影响和延误的风险。

      3.合作各方已向公司方提供了本次项目矿权证明文件、甲方征信报告、项目矿建设计、采购和施工 (EPC)框架协议书等涉及相关权属、资质等证明文件。但因项目所在地为阿根廷,因疫情原因公司暂时未能进行实地考察,公司将尽快克服疫情影响,完成上述工作,故存在因信息不对称性,致使项目存在无法顺利推进,甚至解除合作的风险。

      此外,且由于项目实施地在境外,当地市场环境及相关政策等因素存在更大的不可预计性,进而存在对项目的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产生影响的风险。

      4.盐湖提锂项目的有关合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存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或者全部内容无法按期完成的风险。

      5.公司控股子公司宋都锂科为本项目的垫资方,如项目后续推进不顺,或合作各方发生自身风险,则有可能存在宋都锂科无法按期收回垫资款及相应利息的风险。

      一、 审议程序情况

      2022年3月1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3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内部董事认为,本次合作协议的签订是公司创新业务的契机,符合目前碳中和、碳达峰的产业方向。公司通过前期适度资金垫付,参与中长期的运营和产出,期间与联合体单位一同组建团队,积累技术水平,符合整体商业规划。在创新业务发展过程中,公司将把控风险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在新领域开拓创新,建立自己的技术团队,争取开创公司发展新局面。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我们理解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系公司对新业务开展所达成的商业安排,且公司也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我们认为,公司多元化经营可以分散风险,但同时进入了陌生领域又增加了一定得未知风险,公司应该结合公司自身现金流,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并考虑目前国际形势以及未来走势、经济风险和行业调研,进行慎重决策。鉴于上述因素,我们对本次议案事项投弃权票。

      本次签订的协议涉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16亿元。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二、 宋都锂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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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都锂科少数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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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一)《联合体协议》

      合同甲方:宋都锂科;合同乙方:启迪清源

      1、合同标的情况

      宋都锂科与启迪清源成立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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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作协议》

      合同甲方:西藏珠峰;

      合同乙方一:联合体单位宋都锂科

      合同乙方二:联合体单位启迪清源

      (乙方一和乙方二合成为乙方)

      1、合同标的情况

      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设备、运营、技术服务的合作。包含2.5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项目吸附段设备及5万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项目膜段设备的供货,提供指导安装技术服务、特许经营(包含运营和维护),以收取设备款及产品处理费的方式取得成本和利润。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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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同主要条款

      (一)《联合体协议》

      1、宋都锂科与启迪清源双方自愿共同组成联合体,其中,宋都锂科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启迪清源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参加“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设备、运营、技术服务”。

      2、责任与义务:

      宋都锂科主要负责:接受业主的各项指令,并负责项目的垫资、供货、运营等工作;接受业主方支付的设备采购费、接受业主方支付的合同款等;接收处罚;负责与业主洽谈、办理有关经济洽商和变更手续。

      启迪清源主要负责:接受业主的各项指令,服从牵头单位的管理,负责本合同的技术保障、设计提资、核心设备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接受牵头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按照工作划分承责;与业主方洽谈、办理有关经济洽商和变更手续。

      3、争议解决:如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可以向联合体牵头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4、协议生效:自联合体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自动失效。

      (二)《合作协议》

      1、项目内容

      联合体执行甲方5万吨碳酸锂当量盐湖提锂项目的膜分离与结晶蒸发成套设备、安装技术服务、特许经营及委托运营,由联合体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提供膜分离与结晶蒸发成套设备、建设技术指导、运营和维护该项目,并通过设备款分期收取、收取盐湖产品处理费的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的收益,特许经营期满无偿移交给甲方。

      2、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项目含年产2.5万吨碳酸锂当量吸附段及年产5万吨碳酸锂当量膜工艺段设备,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6亿元(7.5亿元+8.5亿元),含13%的增值税。合同设备的全部款项(即前述16亿元)由乙方一进行垫资,乙方一有权按照垫付金额计取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每批货物到达上海港仓库并交付甲方指定承运人之日起算该批货物对应垫资款的利息

      合同设备全部垫资款项及相应利息,甲方应在本项目膜工艺段竣工验收后三年内或2024年3月31日起三年内(含2024年3月31日)孰早分三期偿还完毕。

      第一期:于验收后第一年年年底(12月31日)或2024年3月31日(孰早)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以及截至该时点的利息;

      第二期:于验收后第二年年底(12月31日)或2025年3月31日(孰早)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以及截至该时点的利息;

      第三期:于验收后第三年年底(12月31日)或2026年3月31日(孰早)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以及截至该时点的利息。

      3、合作经营期

      合作经营期约定15年(包含3年内的BOT期限(不包含建设时间)和12年的委托合作经营期限),即自合同规定的开始合作经营期日开始至满15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

      特许经营期指:从开始合作经营期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所有设备投资款之日止。

      4、经营模式

      甲方5万吨碳酸锂当量锂盐项目原料液为利用“吸附+膜法”工艺对原卤液进行处理(以下称为“卤水”)提取锂离子,为保证装置连续运行及下游产品质量,精制高锂液装置中配套除硼单元。

      乙方负责提供本项目的膜分离与结晶蒸发成套设备、包装并运输至指定国内仓库,提供指导安装技术服务、根据本协议特许经营(包含运营和维护),并通过本协议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设备款及收取甲方产品处理费的方式取得乙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的成本和利润。

      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并提交使用说明、使用许可、质保资料等一切应由乙方提交的用于项目正常生产、产品正常销售的资料。特许经营期间,乙方需无偿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并确保甲方有权进出项目车间。

      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实施委托运营,并按照本协议收取委托运营费。乙方实施委托运营,需确保项目产出不低于特许经营期间的合理产出。

      双方约定在合作经营期内乙方享有独家运营权利,以使乙方有权运营和维护该项目并收取产品处理费。乙方的独家经营权在整个合作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并且乙方在合作经营期内有权运营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资产、设备和设施。

      5、运营利润

      在合作经营期内,甲乙双方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条件,甲方保证乙方获取相应的运营利润。运营利润主要体现在,在合作经营期内,甲方每月按照约定计算产品处理费和运营奖励金。在合作经营期内产品处理费单价为暂定人民币19800元/吨,(元/吨氯化锂产品),具体双方根据实际运行消耗成本另行协商。

      其中,产品处理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由甲方支付至乙方。(产品处理费计算:a)在卤水处理项目设计能力之内且甲方实际提供进入卤水处理项目的卤水量等于或大于保底产量所需卤水量时,乙方应全部处理,产品处理费=产品处理费单价×实际产量。b)由于甲方原因,在氯化锂产品年实际处理产量不足保底产量时,产品处理费=氯化锂产品处理费单价×实际产量+氯化锂产品处理费单价的20%×(保底产量-实际产量)。)

      其中,运营奖励金在每年的6月、12月进行确认,自确认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6、履约担保

      甲方对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甲方保障乙方在阿根廷正常建设、运营此项目且不受外界干扰,保证期间为5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其中担保方式为保证的履约担保,担保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内与乙方签署保证合同,并提供担保方内部对于担保事项的审批手续,以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为前提。以抵押或质押为担保方式的履约担保,需在本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7、合同生效

      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下述事项全部满足时,本协议生效。(a)本协议的签署甲乙双方已经经过决策程序,获得必需的批准和授权;(b)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c)甲方已按照合作协议中的“履约保证”条款的约定提供了履约担保。

      8、主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具体按照各环节合同约定执行。

      9、争议解决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六十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仲裁和诉讼”的规定。(2)仲裁和诉讼: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10、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包括附件《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2.5万吨吸附段及5万吨膜段设备供货协议》、《技术协议((包括成套设备及备品备件清单))》、《产品处理费的组成》、《股东会决议》。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宋都锂科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即为垫资方,垫资金额为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93%,对公司当期的现金流支出有一定影响,由于项目经营存在一定周期性,对公司当期业绩没有重大影响。

      (二)上述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仍为房地产的经营。公司参与本次业务合作,旨在公司与专业团队合作,谋求及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提升公司中长期的整体业绩能力。

      五、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在本次项目合作项下,公司控股子公司宋都锂科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西藏珠峰。其基本情况详见前述“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财务资助风险防范措施

      1、财务资助的担保:合作方西藏珠峰对联合体提供履约信用保证担保。

      2、财务资助的偿还:根据《合作协议》显示,本次财务资助系对合同设备的全部款项进行垫资。宋都锂科有权按照垫付金额计取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每批货物到达上海港仓库并交付西藏珠峰指定承运人之日起算该批货物对应垫资款的利息(具体支付条款详见本公告三(二)2款合同价款与支付)。

      3、公司已获取由西藏珠峰提供的报告日期为2022年3月1日的《企业信用报告》,未发现有重大不良的征信记录。

      七、 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我们理解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系公司对新业务开展所达成的商业安排,且公司也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我们认为,公司多元化经营可以分散风险,但同时进入了陌生领域又增加了一定得未知风险,公司应该结合公司自身现金流,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并考虑目前国际形势以及未来走势、经济风险和行业调研,进行慎重决策。鉴于上述因素,我们对本次议案事项投弃权票。

      2.目前公司方尚未直接具备关于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储备、技术、人员,主要通过与联合体另一方启迪清源联动,依靠其专业团队的输出,负责对技术的保障、设备供货等技术服务工作,存在因初次合作而协同效率不够对工期影响和延误的风险。

      3.合作各方已向公司方提供了本次项目矿权证明文件、甲方征信报告、项目矿建设计、采购和施工 (EPC)框架协议书等涉及相关权属、资质等证明文件。但因项目所在地为阿根廷,因疫情原因公司暂时未能进行实地考察,公司将尽快克服疫情影响,完成上述工作,故存在因信息不对称性,致使项目存在无法顺利推进,甚至解除合作的风险。

      此外,且由于项目实施地在境外,当地市场环境及相关政策等因素存在更大的不可预计性,进而存在对项目的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产生影响的风险。

      4.盐湖提锂项目的有关合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存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或者全部内容无法按期完成的风险。

      5.公司控股子公司宋都锂科为本项目的垫资方,如项目后续推进不顺,或合作各方发生自身风险,则有可能存在宋都锂科无法按期收回垫资款及相应利息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28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3月13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2022年3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控股子公司浙江宋都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锂科)与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清源)、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等相关方签订协议,拟垫资16亿元参与相关项目。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均投出弃权票。鉴于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较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相关规定,现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下列事项并对外披露。

      一、关于项目的决策情况和商业合理性

      1.根据公告,宋都锂科与启迪清源组成联合体,负责执行西藏珠峰5万吨碳酸锂当量盐湖提锂项目的膜分离与结晶蒸发成套设备、安装技术服务、特许经营及委托运营。其中,宋都锂科作为联合体的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垫资、供货、运营等,并接收处罚、与业主洽谈、办理有关经济洽商等。上述合作构成对西藏珠峰的财务资助。目前,宋都锂科不具备盐湖提锂建设的专业知识储备、技术、人员。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本次合作中各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具体说明各方分别所需提供的具体资源和获取的经济利益,明确公司除提供的财务资助外,是否还需要进行后续投资;(2)结合公司对相关领域的实际经验、技术积累和风险把控能力,说明除已披露的风险外,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风险,如潜在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并予以充分提示;(3)启迪清源及相关团队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相关领域的运营经验、前期运营的项目规模及盈利情况、取得的技术专利及应用情况等,明确启迪清源是否具备项目所需要的全部相关技术、人员、经验,是否需要外包、外采、或取得他方的技术许可等,并说明公司与启迪清源在成本结算和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利益分配机制;(4)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监高与本次交易合作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及资金往来、其他利益安排,并结合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的资信、质押风险、大额存单质押未予解除、相关方后续减持安排等情况,说明本次交易的目的,明确是否存在维护股价等不当诉求。

      2.对于本次交易,三名独立董事均对上述两项议案投出弃权票,理由为: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入了陌生领域,增加了一定的未知风险,公司应该结合公司自身现金流,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并考虑目前国际形势以及未来走势、经济风险和行业调研,进行慎重决策。请公司自查并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的筹划过程及相关责任人;(2)其他董事结合独立董事的弃权意见,充分说明对本次交易发表意见的情况、依据、所做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说明在相关事项中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决策独立;(3)结合独立董事弃权意见,说明公司已经和拟采取的措施,明确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尽调程序,并在此基础上说明在董事会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下,仍然推进相关项目的原因;(4)量化说明公司参与本项目的商业可行性,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3.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主体宋都锂科成立于2022年3月9日,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其中公司持股51%,剩余少数股东为两家近期新设的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分别为100万元和10万元。宋都锂科完成注册后30日内,各方应全额支付出资款项。此外,宋都锂科设有7名董事,公司有权指定3人。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与两家合伙企业合作的背景及原因,并结合两家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等,说明其是否具备出资能力以及出资资金来源,自查并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监高与两家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和资金往来、其他利益安排等;(2)明确16亿元财务资助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全部由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如是,请论证商业合理性,并说明是否涉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3)详细说明宋都锂科各方股东的风险分摊、利益分配机制,并结合宋都锂科董事会席位安排和决策机制等,明确上市公司是否能对其实际控制。

      二、关于项目的相关风险

      4.根据公告,宋都锂科需垫付全部合同设备款16亿元,并按8%的年利率收取利息。西藏珠峰应于项目膜工艺段竣工验收后三年内或2024年3月31日起三年内(含2024年3月31日)孰早分三期偿还完毕,并由其以自身信用提供保证担保。根据西藏珠峰定期报告,截至2021年9月末,其货币资金余额仅1.03亿元,净资产仅26.96亿元,主要为勘探资产12.57亿元、固定资产15.46亿元。请你公司进一步结合西藏珠峰的资金情况、资产的变现难度、仅提供信用担保、及公司收款的前提条件等,核实并补充披露西藏珠峰还款资金的来源,分析难以收回财务资助本金的风险程度及相关保障措施是否充分。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5.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期满,联合体将项目及相关许可等无偿移交给西藏珠峰。特许经营期满后,联合体有权实施委托运营,并按协议收取委托运营费,并需确保项目产出不低于特许经营期间的合理产出。合作经营期内,产品处理费暂定为1.98万元/吨,或双方协商确定,西藏珠峰保证联合体获取相应的运营利润。西藏珠峰保障联合体在阿根廷正常建设、运营此项目且不受外界干扰,保证期间为5年。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特许经营期、合作经营期的具体期限、起算时点,与西藏珠峰保证联合体的正常建设运营期限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充分说明在西藏珠峰保障期结束后,公司及联合体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2)明确特许经营期合理产出,双方结算运营收益的具体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利润的具体组成和计算方式、结算周期、履约保障措施、账期约定等;(3)结合相关约定、项目产出及实施地区的经济政治环境等,充分说明公司取得运营收益的不确定性。

      三、资金来源及其他

      6.根据公告,宋都锂科在本次项目中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为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净资产的33.93%。截至2021年9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77.23亿元,其中受限资金39.41亿元,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20.41亿元。2022年1月22日,公司公告未能完成回购计划,并称主要原因为集中资金保障项目运营和主业周转。请公司:(1)具体说明16亿元资金的支付方式、对象和时间节点,并结合公司的资信情况说明具体资金来源;(2)结合公司目前货币资金状况、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最近一年的偿债安排等,说明大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理性,剩余资金能否满足日常营运资金需要,充分说明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3)结合前期未能完成回购计划的情况和披露的原因等,说明公司时隔1个多月后,即拟对外提供大额财务资助,并涉足与主业无关的行业,是否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7.2022年2月22日,西藏珠峰披露公告称与启迪清源及其联合体签订合作协议。2月22日至今,公司股价累计涨幅24.16%,并在3月1日-3日连续3天涨停。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合作的筹划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重要时间节点、主要参与方等,并在此基础上说明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2)公司及交易对方应当全面自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管控情况,说明公司内幕信息制度是否健全,本次筹划合作事项是否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管控的相关规定,核实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交易对手方、其他相关方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期股票交易情况,并依规提交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以供核查。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所涉事项予以回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26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在董事会审议时,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弃权表决。董事会以6票同意,0票反对,3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次议案事项。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的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及材料以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材料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三)本次董事会于2022年3月11日在杭州市富春路789号宋都大厦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司内部董事认为,本次合作协议的签订是公司创新业务的契机,符合目前碳中和、碳达峰的产业方向。公司通过前期适度资金垫付,参与中长期的运营和产出,期间与联合体单位一同组建团队,积累技术水平,符合整体商业规划。在创新业务发展过程中,公司将把控风险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在新领域开拓创新,建立自己的技术团队,争取开创公司发展新局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理解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系公司对新业务开展所达成的商业安排,且公司也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我们认为,公司多元化经营可以分散风险,但同时进入了陌生领域又增加了一定得未知风险,公司应该结合公司自身现金流,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并考虑目前国际形势以及未来走势、经济风险和行业调研,进行慎重决策。鉴于上述因素,我们对本次议案事项投弃权票。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3票。

      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

    关键词:

    联合体,西藏珠峰

    审核:yj127 编辑:yj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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