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宇冲片1.67亿元款项纠纷未及时披露 浙江证监局发警示函
摘要: 永宇冲片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显示,永宇冲片于2015年7月12日、2016年7月和9月、2017年3月为浙江锻压机床有限
永宇冲片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显示,永宇冲片于2015年7月12日、2016年7月和9月、2017年3月为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过红钗等6家单位及个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金额共计6250万元。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因上述担保事项导致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存在司法诉讼,涉及金额共计2670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同时,监管部门查明,永宇冲片因借款合同纠纷与工商银行嵊州支行、北京银行绍兴分行、招商银行绍兴嵊州支行存在司法诉讼,涉及本金7738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浙江证监局认为,永宇冲片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永良、邢利负有主要责任。按照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实控人魏永良、邢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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