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远气体招股书中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预案和承诺
摘要: 2018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同时保证回购或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及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018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同时保证回购或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及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在保证符合上市要求且不强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将依次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三)稳定股价的程序
1、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公司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主要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 1%,或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实施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票回购方案由于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或者回购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等原因无法实施,或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股价仍发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上述需由本人增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方案并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自股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从本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本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10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增持方案:
(1)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5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10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方案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股份增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增持方案:
(1)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独立董事不在上述约定范围内。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如若前述三项措施依次实施后仍未达到稳定股价的目标,公司将采取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在条件成就时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实施。
符合,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