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将贾全臣所持青岛中程(300208.SZ)5852.68万股过户至程远投资名下
摘要: 互联网6月28日丨青岛中程(300208.SZ)公布,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控股股东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投金控”)转发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鲁执95号之
互联网6月28日丨【青岛中程(300208)、股吧】(300208.SZ)公布,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控股股东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投金控”)转发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鲁执95号之二),获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城投金控全资子公司青岛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程远投资”或“申请执行人”)与青岛熹源控股有限公司、王文琪(“被执行人”,为贾全臣的配偶及继承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
公司股东贾全臣生前通过其控股的青岛熹源控股有限公司向程远投资借款,作为担保措施,贾全臣将其持有的约9470万股股票质押给程远投资。上述借款逾期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程远投资与青岛熹源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处置达成一致。作为司法处置的法定程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对贾全臣先生生前持有的股份进行冻结。
2019年6月27日,程远投资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对上述债务的处置依法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人为青岛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青岛熹源控股有限公司、王文琪(贾全臣的配偶及继承人);
2019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股票直接偿债申请书》,请求将贾全臣(已故)所持证券简称青岛中程(原名简称“【恒顺众昇(300208)、股吧】”,证券代码300208)无限流通股约5852.68万股,以股票过户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青岛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市A股证券账户:0800407965)名下,以直接偿还青岛熹源控股有限公司所欠相应金额的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直接偿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贾全臣所持证券简称青岛中程(原名简称“恒顺众昇”,证券代码300208)无限流通股约5852.68万股的冻结。剩余股票继续按原有方式予以冻结;
2、将贾全臣(已故)所持证券简称青岛中程(原名简称“恒顺众昇”,证券代码300208)无限流通股约5852.68万股,以股票过户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青岛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市A股证券账户:0800407965)名下,以抵偿被执行人青岛熹源控股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青岛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应金额债务。
城投金控将于完成司法划转过户前,解除与公司股东贾晓钰于2017年12月26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减少持有青岛中程6132.2万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
上述此次司法划转及表决权委托解除完成后,城投金控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约1.6632亿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3%,通过全资子公司程远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约5852.68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64%,城投金控与程远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约2.2484亿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37%;贾全臣(生前账户)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约5312.38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4%。
青岛,远投,有限公司,控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