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申请的反馈意见
摘要: 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0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1.申请文件显示,2019年9月16日,绍兴市国资委作出《关于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
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0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2019年9月16日,绍兴市国资委作出《关于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绍市国资产〔2019〕49号),绍兴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黄酒集团45.90%股权无偿划转至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2019年9月17日,绍兴市国资委与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签订《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划转协议》。请申请人:补充披露通过黄酒集团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时,是否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1)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前身为绍兴黄酒投资有限公司,组建后的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2)本次收购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发生关联交易。请申请人:1)结合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板块以及对绍兴黄酒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重组情况等,补充披露认定绍兴市国资运营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依据;2)补充披露除绍兴女儿红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外,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交易。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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