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 中证网 作者:佚名

    摘要: 证券代码:001205证券简称:盛航股份公告编号:2022-090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代码: 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001205)、股吧】 公告编号:2022-090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兴隆路12号7幢十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桃元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计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0,148,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20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0,06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32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0,087,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8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1,710,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10%。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48,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10,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48,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10,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48,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10,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48,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10,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48,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10,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48,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10,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吴永全、张琪;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9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 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公司股东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达汇晟基金”),股东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现代服务业基金”),股东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人才三期基金”)均为同一管理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控制下的企业。

      根据减持计划,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413,38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其中:毅达汇晟基金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在任意连续6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公司于2022年9月9日收到股东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进展告知函》,股东毅达汇晟基金自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9月8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95,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截至2022年9月8日,根据已发布的减持预披露公告,上述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已过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情况

      (一)减持原因:自身业务需要。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四)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上述股份变动情况中,毅达汇晟基金除按照减持预披露公告的内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1,695,220股外,另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1,000,000股;现代服务业基金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1,390,000股;人才三期基金通过大宗交易减持870,000股。

      二、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的实施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三)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截至本公告日,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的股份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进展告知函》;

      2、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出具的《股票明细对账单》。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0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编: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二零二二年九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提供如下意见: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2年8月2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网站上刊登《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对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9日下午14:30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兴隆路 12 号 7 幢十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截至2022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061,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9.3323%。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087,76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3.4886%。

      4、公司全体董事及部分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依据深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结束后,由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非累积投票提案:

      3.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3.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3.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议案》。

      4、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洋经办律师:吴永全

      张琪

      年月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

    关键词:

    股东大会

    审核:yj127 编辑:yj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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